刚刚离任的中共西安市委书记王永康曾在2018全球创业投资峰会开幕式上的致辞中说:
历史上的长安,一直是一座金融之都。
唐代,长安城金融业空前发达,“飞钱”业务成为汇兑业务的雏形,外国人开办的“波斯店”开创了离岸金融的先河,推动长安城成为当时的世界经济中心。
一、我国最早的银行雏形——长安柜坊
唐代中叶长安城出现了柜坊,柜坊是专营货币的存放和借贷的商业机构,柜坊业务在唐玄宗开元初年(公元713年)已出现,唐中后期逐步形成专营。
这是我国最早的银行雏形,比欧洲地中海沿岸出现金融机构要早六七百年。中国柜坊的出现是唐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因为长安城是当时世界经济中心和丝绸之路商业贸易的需要。
柜坊业务的出现又促进了商业的便利与发展。柜坊是凭证有相互约定的实物,即具体的一样东西,较多的则使用“凭贴”、“书贴”、“文券”、“券契”等,相当于现代的支票功能。用单纸或折纸式的单笔往来的记录,可以说这就是“存折”的前身。柜坊的出现使得唐代在长安城做生意的国内外商人不必携带大量的铜钱进行交易,方便了远方客商的贸易活动。柜坊是由邸店衍生出来的,也就是说,做各类生意的店家先是兼营柜坊业务,后逐步走向专业化。这其中相当部分是由波斯人(古伊朗人)开办的金融机构——波斯邸衍生出来的。
这是唐长安西市出土的波斯古币,是唐长安西市国际贸易中使用和柜坊业务中的流通货币。银币两面均为浮雕像。正面为脸向右侧头戴皇冠的王者半身像,冠顶中央为两翼翅,托着新月抱星纹,新月纹正中有一穿孔,王冠底部有两列联珠。冠前有新月抱星纹,冠后有六角星,耳戴三珠耳珰,后有不规则发髻,颈部及胸部有璎珞装饰。
波斯萨珊国王库思老二世初见于《隋书》,称为“库萨和”。《隋书·西域传》载:“波斯国,都达曷水之西苏蔺城,即条支之故地也。其王字库萨和。都城方十余里……炀帝遣云骑都尉李昱使通波斯,寻遣使随昱贡方物。”在《旧唐书》、《新唐书》中亦有关于库思老二世(库萨和)的记载。除唐长安城之外,20世纪中国其它地方还相继发现了大批的波斯萨珊银币。这进一步说明波斯银币在唐代商品贸易和柜坊业务中的广泛使用。
长安西市开设的波斯邸钱柜。说明长安西市波斯、粟特商人金融信贷业的经营额巨大,也说明大唐西市贸易额之大。波斯胡商凭着丰厚的资金,在长安及扬州等各大城市开设钱庄,进行大宗的金融交易,服务当时发达的商业,收获着巨额利润。这种波斯邸钱庄,金融交往的凭着信誉证明支付并且重视信用与安全,是当时很有影响的金融交易机构。
据唐人温庭筠《乾馔子》记载,长安富商窦义经常施钱给中亚米国人米亮,并将钱存放在西市波斯邸钱柜。当他听到米亮说崇贤里有小宅出售时,窦义在“西市柜坊锁钱盈余,即依值出钱市之”。由上述二例可以看出,商人往往将采购货物的铜钱预先存放在西市的柜坊。在买卖成交后,再到西市的柜坊提取现款。
二、中国当铺的先行者——质库
唐代长安城的质库就是后代当铺的先驱,开设质库的往往是那些资财雄厚的富商大贾。所谓“典当”是指以财物为抵押品的有息定期借贷银钱的经济行为,也就是今天的银行抵押贷款业务。就其性质而言,典当业务实质上是一种抵押借贷。随着商业的发展,唐长安城中典当业务也日益活跃起来,并成为商业、金融业的中要行业之一。
元和初年,左神策军将领李昱曾“假贷长安富人钱八千贯,满三岁不偿”,可见这是私人经营的定期贷款,期限为三年,其贷款数额相当大。向禁军将领提供贷款的只能是那些财力雄厚的富商巨贾。在经营质库的商人当中西域的鹤、中原的汉族,而大多数是“波斯胡商”(波斯商人)。唐德宗时著名大将李晟之子就曾“贷回鹤钱一万余贯”。
安史之乱后,河、陇地区为吐蕃所占,西域使者在长安者归途已绝。这些“胡客留长安久者,或四十余年,皆有妻子,买田宅,举质取利,安居不欲归”。元朝人胡三省注释说:“举者,举贷以取倍称之利也。质者,以物质钱,计月而取其利也。”可见胡人在长安经营质库者颇为不少。
《册府元龟》卷999《外臣部* 互市》载,唐后期长安城内“衣冠子弟及诸使并商人、百姓等,多有举诸蕃客本钱”。这些经营金融信贷业务的“蕃客”,既包括波斯、阿拉伯外商还有回紇等少数民族商人。
三、唐代的金融信贷业务——公廨本钱
唐代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经济高度发达的时期,商业繁荣带来了金融业的发展。长安西市是中国历史上较早的金融市场,有着各类信贷活动,其中官方经营的借贷业务称之为“公廨”。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用来放贷或者经商所用的财政拨款被称为“公廨本钱”,赚得的利润充公,以解决公务人员的工资俸禄和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这项政策就是公廨本钱制度。唐 武德 元年(公元618年)开始设置公廨本钱,由各州令史经管,人称捉钱令史。每人以五万以下本钱交市肆贩易,每月收取息钱四千文,年息约达本金百分之百,名“月料钱”。以后利率有降低趋势,但到 会昌 元年(公元841年)月息仍定五分,合年利百分之六十。《唐会要》卷九一载, 开元 六年(公元718年)秘书少监 崔沔 说:“收利数多,破产者众……在於平民,已为重赋。” 公廨本钱的利息收入是唐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
唐代,官方利用胡商贸易取息之风依然很盛.《唐会要》卷九十三"诸司诸色本 俸禄一中也有"俸钱之制,令行暑及番官兴易以充俸之载,唐代番官的意思一是指负责负责乐器吹奏的人员,二是大多数情况下是指负责胡商贸易的官员。显而易见,这里史文中的"番"是指波斯胡商。《唐会要》卷91《内外官料钱》说:“武德已后,国家仓库犹虚,应京官料钱,并给公廨本(钱),令当司令史番官回易给利,计官员多少分给。”贞观初年,唐政府“以用度不足,京官有俸赐而已,诸司置公廨本钱,以番官贸易取息,计员多少为月料”。由此可知,在唐初国库空虚的情况下,设立公廨本钱就是为了给京官发放俸料钱。事实上,从唐初一直到开元天宝时期,所有京官(中央政府各级官员及京兆府、长安、万年两县官员等)的俸料钱,有相当部分来自于公廨本钱的利息收入。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评论